债券发行审核进入“证监会”时代 下周一起交易所开始受理工作 债券发行将迎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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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审核进入“证监会”时代 下周一起交易所开始受理工作 债券发行将迎四大变化
2023-10-20 18:39:00
今日起,公司债、企业债标准统一,债券发行审核进入“证监会”时代。
image  图为证监会发布转常规工作公告
  在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为理顺债券管理体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彼时安排了6个月过渡期,如今过渡期步入结束。10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与此同时,也宣布了各项转常规之后的工作安排:
  一是沪深北三大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即下周一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二是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三是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四是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此外,证监会明确,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由中国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为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证监会也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同日,沪深北交易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落地,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包括《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证协也修订《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并全面落地。
  经过财联社记者观察与总结,债券市场发行监管或有以下变化:
  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标准将与公司债保持一致,上市流程也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
  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企业债将与公司债一样,保留其原有的特色和产品优势,同时通过标准化、流程化等方面的统一,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债券市场。
  在企业债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保留了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核心制度安排,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的建设。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打击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压实中介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多项制度文件迎最新修订,强化募集资金监管
  在过渡期间,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推进保持平稳有序。根据数据,自4月23日证监会核发首批企业债券注册批文以来,截至10月18日,证监会已累计对8批次共78个企业债券项目履行了注册程序。这些拟募集资金的项目主要投向清洁能源、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产业领域,其合计拟筹集资金达1311亿元。
  为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近日,证监会也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聚焦《24号准则》,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制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也发生在过渡期间内。今年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公司债和企业债、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高公司(企业)债券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强化债券业务全链条监管,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等。
  据记者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
  中证协六项自律规则落地,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
  转常规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证协等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10月20日,中证协发布最终版《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指引》,本次自律规则的修订主要包含了将企业债纳入管理,增加上位规则支撑,修订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促进提高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化水平。
  本次修订重点在于充分考虑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业务特点,合并升级了两个品种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执业标准。具体来看,除了将企业债纳入管理,增加上位规则支撑,上述文件主要修订强化承销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事项如下,
  强化承销机构内控要求,加强公司债券业务全过程质量和风险管控,提升主承销商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簿记建档等方面的履职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
  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尽调期间、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证券公司的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明确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程序和要求,厘清中介机构职责边界。
  调整优化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
  对于符合公司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公开市场查询、请发行人出具说明等方式简化和优化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形式。
  要求证券公司增强受托管理人员配置,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保障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首先,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最后,企业债券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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