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疫苗车间临时停产 金迪克信披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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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疫苗车间临时停产 金迪克信披姗姗来迟
2023-07-19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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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暴雨或将导致上市疫苗企业三季度“颗粒无收”。
  7月15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670.SH,以下简称“金迪克”)发布公告称,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出现特大暴雨,受此影响,公司厂房被淹,部分车间的生产环境受到渗水影响,经持续环境监测并综合评估,公司决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流感疫苗车间临时停产。
  金迪克在公告中指出,本次临时停产,将造成产品上市销售时间晚于往年,预计公司2023年7~9月营业收入可能为0。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公告中披露的特大暴雨出现的时间为7月6日至7月7日,而在暴雨发生一周后金迪克才发布临时停产公告。公司停产事项信披是否及时?
  7月18日,本报记者致电金迪克董秘办,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7月6日开始(公司所在地)一直在下暴雨,7月7日公司发现特大暴雨对车间生产环境造成影响。公司也按照要求进行了信披,目前正全力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早日复产,后续进展也会及时进行公告。
  三季度营收可能为零
  公开资料显示,金迪克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2021年8月2日登陆科创板,公司专注于人用疫苗研发、生产、销售。其开发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以下简称“四价流感疫苗”)于2019年上市,是国内第二家获四价流感疫苗批签发及上市销售的企业。
  目前,金迪克也仅有四价流感疫苗这一款产品上市销售。2019年至2022年,金迪克四价流感疫苗分别实现收入0.67亿元、5.89亿元、3.91亿元、3.18亿元。
  据了解,流感疫苗生产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每年9~12月份为流感疫苗的销售旺季。
  由于流感病毒毒株每年可能发生变异,且流感疫苗有效期一年,因此,每年均需接种流感疫苗。金迪克方面表示,2023年下半年开始至2024年上半年止,只能销售2023年新生产批签发的产品(使用2023~2024流感季毒株)。而公司目前尚无可供202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流感季销售的存货。
  “由于2023年公司获得2023~2024流感季的毒株及标准品较晚,生产进度滞后于往年,同时本次临时停产造成产品上市销售时间更为推迟,预计较难赶在销售旺季的9月份上市销售,预计2023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可能为0,同比下降较大,对全年销售业绩影响暂无法评估。”金迪克方面如是说。
  受此消息影响,7月17日上午,金迪克开盘即暴跌,截至当日收盘,金迪克报跌停价29.35元/股,公司市值累计蒸发超9亿元。
  从金迪克披露的以往三季度数据看,公司第三季度营收占公司全年营收比重较高,尤其是近两年占比均超六成。
  具体来看,2020年第三季度、2021年第三季度和2022年第三季度,金迪克营收分别为1.75亿元、3.17亿元、2.0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年全年营收的比重为29.70%、80.75%、64.04%。
  金迪克方面表示,公司正组织人员进行车间环境处理,动态环境监测,待环境监测合格并经质量评估合格后,及时恢复生产。公司正抓紧推进相关工作,采取具体措施强化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尽快完成产品生产并实现批签发,早日上市销售。
  信息披露或不及时
  记者注意到,金迪克在经历此次特大暴雨后,并未立即发布公告,而是等一周后才首次进行披露。此举是否符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迪克因特大暴雨,厂房被淹,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另外,根据金迪克发布的公告来看,这次暴雨导致金迪克第三季度收入全无,根据以往数据显示,金迪克第三季度收入占全年比重很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情形,属于需要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因此,金迪克应当及时披露。
  “但根据公开报道,金迪克在事故发生8天后才发布临时停产公告很有可能属于披露不及时。”韩骁说。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金迪克遭遇特大暴雨后的一周时间内,7月7日至14日,公司股价连续放量暴跌18.39%,仅7月12日一天就成交高达1.13亿元,约283万股。
  韩骁指出,金迪克在特大暴雨灾害严重影响生产后没有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投资人的决策也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发生公司股价异常导致放量暴跌,存在消息提前泄漏的可能性。
  如果金迪克确实存在停产利空消息提前泄漏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相关责任人将面临高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等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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